基本案情
山东A公司(简称A公司)与山东B公司(简称B公司)于2013年3月签订了供货合同,该合同约定了供货的产品、规格、型号、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签订合同后,A公司依合同约定给B公司供货,B公司收货并用于工程建设。但是自合同签订之日起,A公司一直给B公司供货,B公司却一直拖欠货款。截止2014年1月份,B公司仍未支付任何货款,A公司遂拒绝给B公司供货。在索要货款未果的情况下,A公司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我们及时向山东省某市区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担保申请保全B公司的公司账户50万元。因该案有供货合同,送货单及对方签收条等充分证据,最后法院判决对方支付全部货款及违约金。该案圆满解决。
律师观点:
在合同纠纷中,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对案件的处理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现在有许多公司在与其他公司有业务往来时,往往都是口头约定。等纠纷出现时,起诉方出现举证困难的情况。同时,由于口头约定没有相应的证据,甚至对违约责任也没有约定,导致出现纠纷时难以维权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因此,律师建议,公司之间在进行合作时,最好签订书面的合同,对具体事项约定清楚。如果出现纠纷,也可以依照合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