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本律师正在代理多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其中一个案情是这样的,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向刘某借款145万元,但对该借款王某并不知情。因李某未及时还借款,刘某便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王某和李某共同提起诉讼,诉求两人共同偿还所欠借款,并且保全了王某名下的一处住房。刘某仅提交了转账记录,并未提供王某知晓并同意该借款的任何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我代理李某,我们主张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也提交了自己的职业证明和收入证明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巨大开销的证据。
作为律师,我办理多宗离婚案件,经常遇到这种情况:离婚时,对方突然提出一些债务要求另一方来承担,而另一方对该债务的产生并不知晓,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这就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可能会因生产经营、生活或其他需要而向第三人借款,由此产生的债务该如何认定那?是简单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债务?下面,我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进行详细阐述。
一、夫妻双方以共同名义所借债务用于生产经营等共同生活需要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通过书面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一方所负债务由一方承担。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但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三、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上两种情况说明,有些债务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仍需要一方举证证明。
四、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附最高院通知截图如下:
关键词:婚内债务认定,婚内债务如果认定、婚内债务认定范围、
2018年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最新规定
律师温馨提示,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不但要规划好共同财产,也要对债务进行一定划分,否则,离婚时可能会承担一些本不该由自己承担的债务。
关键词:婚内债务认定,婚内债务如果认定、婚内债务认定范围。
备注:上述文章观点仅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范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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