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日常经营过程中,货款纠纷是大多数企业经常面临的问题。在现在科技高度发展的今天,企业之间的往来大多数是通过QQ、微信及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的,无纸化办公越来越普遍。双方之间的合同都通过电子方式传送,而非以前的快递纸质合同。这就为企业在出现纠纷时证据的搜集产生一定困难。
作为律师,我经常处理一些公司之间的货款纠纷。当我向委托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时,他们提供给我的通常是一些打印的的电子版的合同。我问他们有没有保留合同的最初来源,比如QQ或微信聊天记录,他们的回答大多数是没有,当时直接保存图片或下载文件下来的。那这样证据的证明力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对方否认该合同或相关的电子证据,我方也无法提供原出处的话,有可能导致该证据不被法院采信。如果有些公正正好保存了相关的聊天记录,则需要做电子证据固化,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有一次,我办理一宗货款纠纷案件,我作为原告方代理人,起诉被告方支付货款20多万。当委托人把证据给我时,我有点惊讶,所有的合同都是自己从电脑里下载打印的电子版的。我问他还有没有保留当时的聊天记录,因为时间问题及换工作人员等因素,聊天记录只有部分保存。于是,我赶紧建议他们去做了电子证据固化。同时,又叫他们提供了送货的快递单,对账单及双方往来的银行流水单等一切能证明双方存在供货关系的相关证据。果不然,庭审时,对方律师就对我们提供的电子合同的真实性予以否认,甚至否认部分供货事实。幸亏,我们搜集了一些间接证据来辅助证明供货的事实。最终法院经过庭审及双方的证据,确认了我方以供货的,对方需要支付货款的事实。
通过该案例,我想说,实际事实与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是有很大差别的。在诉讼中,法院认定的事实是通过证据证明出来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可能会有偏差。有些公司不注意这些,认为他们已经实际供货,对方为什么会否认,法院为什么有时候会不认定存在供货关系,归根结底是证明无法充分证明供货关系的存在。
作为律师,我建议公司一定要平时注意与合作方在往来中相关证据的保存问题,这样出现纠纷时也会容易应对。不要认为双方合作很久了或数额也不大而没有签合同或保存相关的送货单据。如今的合同往来都是通过QQ、微信或电子邮件来传递,律师建议,请保留好相关的聊天记录,可定期进行电子证据固化,阶段性保存证据,以备诉讼之用。同时,也要保存好送货快递单、签收单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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