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公司将监控设备销售给浙江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履行完毕。但在合同履行完毕快一年的时候,浙江公司以货品为假冒商品为名要求解除合同提前诉讼。对方将有问题产品进行了鉴定。深圳公司委托本律师代理。经过对证据和诉求的分析,我方答辩,对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问题的货品是我公司提供的。而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验货期。在验货期内,对方并没有提出任何疑问。因此,我方供产品为正品。经过开庭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对方证据不足,驳回起诉。对方提起上诉。我们仍然坚持一审的答辩思路。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驳回了对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温馨提示:买卖合同,如果约定了验货期,一定要在验货期内提出异议,而且要尽可能的保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