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律师,我处理过很多宗民间借贷的案件。其中,有多起案件都涉及出借人在借款时就预先从借款中扣除利息,把扣掉利息后的数额出借给借款人,而出借人在起诉借款时,往往又以扣除利息钱的出借数额为借款数额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那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请求会被法院支持吗?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解释一下这种行为是否合法。A从B处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息为2分。即每月利息为1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A在给B转借款时就预先扣掉了6万元,只给了44万。到期后,B未能及时偿还借款。于是,A便起诉到大院。经过法院开庭审理,最终法院认定A出借给B的借款数额为44万,到期后利息也以44万本金为基数计算。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出借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经过上述分析,在借贷时,法律严禁将利息预先在借款中扣除,否则就按实际出借数额返还本金和利息。因此,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一定要谨记,切勿做法违背法律规定而无效的行为,给自己带来损失。